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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

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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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
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养殖污水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医疗污水处理设备,浅层气浮机,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溶气气浮机,工业污水处理设备,涡凹气浮机,小区污水处理设备,带式压滤机,农村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刮吸泥机,平流气浮机,格栅除污机,煤矿污水处理设备等设备以及的服务。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产品广泛应用在国内工矿企业、生活小区、石油化工、造纸、屠宰、皮革、纺织、印染、医院、酒店等公司行业领域。
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目前部分煤矿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各建一座污水处理厂,两处征地,重复建设,投资增加,运行能耗高,管理费用高,技术力量分散,吨水处理成本高。一般来说,矿井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相距不是很远,合建一座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更合理,考虑从居住区向工业场地排水,管道埋设太深,可在中间设置污水提升泵站,或者在工业场地与居住区中间地段征地建设污水处理厂。采取合建方式,不但可节省投资,且可大大降低运行成本。

知识问答

 
1.4污水处理工程如何执行污水排放标准?
答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凡的原则,除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所有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特呈殊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3552-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工业执行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答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控制水国水河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消环境保护重复,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标准规定:(1)排人GB3838类水城(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人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人GB3838种IV、V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人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三级标准。
 
 
1.6城市污水处理后应怎样排放与利用?答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有下面几条排放途径。(1)自然水体如下游的河道、湖泊、海域等。这是城市污水处理后最常采用的出路,但排出的处理后的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否则可能造成受纳水体遭受污染。
(2)灌溉田地灌溉田地可使处理后的水得到充分利用,但必须符合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使土壤与农作物免遭污染。(3)回用排放水回用是最合理的出路,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宝贵淡水资源,又可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减轻其对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范围很广,可以提供给企业工厂作冷却水用,也可以回用于生活杂用,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浇酒道路、冲厕所等。
 
 
煤矿井下污水处理厂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人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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